摘要

立足于省级生态文明立法的准自然试验,从农业面源污染的视角分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环境效应,并进一步探讨其影响机制与政策效果差异。基于2009—2020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利用多期双重差分、三重差分以及合成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能够显著降低立法省份单位面积总氮排放量的7.16%、总磷排放量的6.08%、水污染物排放量的4.13%、化肥施用强度的7.61%,其产生环境效应的机制是强化地方环境规制。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各省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不同污染物的减排效果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江西省的立法实践对所有污染物均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贵州省对总氮排放的负向影响最大,青海省对总磷排放和化肥施用强度的负向影响最大,而福建省生态立法治理成效最好的是水污染。因此,应坚持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各省份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地方政府部门应承担起环境管理的责任,鼓励、引导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进行自我环境规制,努力营造出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的农业农村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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