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580条第2款弥补了立法上没有规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空白,其性质不是法定解除权而是司法解除权。该规则主要用于解决合同僵局问题,通过法院审查是否属于合同僵局以及是否有必要解除合同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不是一般性规则,需要在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以及程序条件上进行适用的限制。同时,因为该条款诞生的仓促性,其内容和立法语言还存在不足的地方,在适用时需要和《九民纪要》规定的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则相衔接,也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