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店”公司的性质判断

作者:高洁; 张雷
来源:人民司法, 2023, (05): 103-10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3.05.022

摘要

<正>【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遵循法定主义。被执行人为“夫妻店”,虽股东形式具有复数性,但两名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双方利益因婚姻关系具有高度一致性,公司未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公司财产高度混同,从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来看,其实质应认定为一人公司。因“夫妻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当事人申请,在执行中应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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