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中和名誉权、个人信息等具有同等地位的隐私权一直未在刑法中确立其独立地位,加之隐私泄露问题愈发严重,学界主张增设侵犯隐私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增设新罪不可盲目,需以入罪原则为指导,只有符合入罪原则的罪名才是科学的罪名。比例原则由于自身具有先天的宪法优势和实际的可操作性能够作为入罪原则使用。侵犯隐私罪经过比例原则的层次判断符合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才可认为具有增设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