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惩处力度的加大使得内幕交易主体划分成为潜在的争议焦点。就“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二者之间的关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中“非法”的界定、内幕交易主体认定的泛化等各类实践中突显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分析与经验操作,但始终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只有在明确前述问题的基础上,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进行重构,才能够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实现证券交易的公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