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官告官"类行政公益诉讼的实在法秩序中,检察院在诉前、诉中、诉后所产生的费用分配方式不甚明朗,脱节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此阙漏无益于维系法的"圆满性",可能会影响行政公益诉讼的预设价值,甚至使检察院处于"独孤求败"的被讽之境。诉讼费用分配的制度架构以"败诉方负担"为基础,此乃全世界通用的规则。在该原则的指引下,从预见功能、利益权衡、制度价值三个层面进行切入,通过比较法视角进行考察,综合考量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行政性"与"公益性"双重属性,在此基础上引入基金制度,并严格监管资金之流变,以期实现专款专用,进而为此类诉讼所产生的种种费用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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