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概念完整内涵的诠释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语义角度看,“知道”是主体对事实或真理的承认、识别、分辨、熟悉、了解或理解;其中能否说出事实p“就是如此这般的情形”是检验是否真正知道的形式标准,知道命题能否被证实是检验主体是否理性知道的实质标准。从语用角度看,“应当知道”有三种含义:“必须知道”“能够知道”和“推定知道”。“明知”中的“明”,既是对“知”的事实判断,又是对“知”的价值判断,既是“确切的知道”,又是存在主观过错的恶意知道;对危害行为和结果进行因果价值评价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逻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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