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的制度安排,构建起来的是一个“准市场”的制度环境。通过公私合作方式来实现政府的公益性目标,是解决中国养老难题的中国式主流方案。当前,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过程中公益性的公共性、非营利性、可及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这与政府责任缺失紧密相关,包括政府对其改革的功能定位不清,政府对其“非营利性”营利性行为矛盾的默认,政府对其改革后的“放任自流”等。因此,政府需重新明确责任,并提出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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