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此次司法改革,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立成为"重头戏",而律师亦成为选拔法官的当然主体之一。但是比较分析显示,我国缺少以律师为基础来选拔法官的传统。同时,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法官的遴选制度却形似而神不在。而在传统文化与现代制度不可回避的矛盾冲突中,中国的律师制度亦有着重大缺陷。在这三大背景下,将律师群体纳入法官队伍无疑是一种跳跃式地直接套用模式,是有违中国司法运行之规律的。因此,应在坚持正确传统文化观的基础上,在完善中国法官制度、律师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全面评估外来移植制度,循序、坦然地展开这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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