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角度审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历了不明原因肺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五种法律身份。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新发生传染病面前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短板,存在概念含混、外延定义的封闭性、新发生传染病防治机制不完善的缺陷。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时,规范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中传染病概念的使用,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决策权并完善新发生传染病的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