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向了动物源性食品所蕴含的深刻法益,包括本体意义上的生物安全、客体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和整体意义上的公共卫生安全。经过多年的制度探索与试点实践,新《动物防疫法》构建了 "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体系,深化了生物安全公私协作的治理模式,塑造了引导养殖主体践行科学安全养殖观的激励路径,丰富了生物安全共同体的新发展意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