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加强,区域深度合作成为必然趋势。由于粤港澳三地的法域不同,以及广东9市地方利益和地方立法权的存在,法治壁垒成为大湾区合作的现实障碍。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壁垒的消解不能照搬国内外既有的模式,必须以协调的方式进行。消解区域合作的法治壁垒,必须加强三地11市的立法协调,通过共同制定区域合作立法规划、由三地立法机关分别进行立法、对各自现行的立法及时进行清理、不断完善具有特殊地位的自贸区制度和建立法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加强区域法治协调,为大湾区深度合作创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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