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成员资格是获取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也是集体资产改革的首要环节与关键命题。由于标准尚存模糊、过程争议频发,探讨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最优模式对于当下集体资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既需考量标准的排他性维度,也应关注过程的自治性维度。因二者的组合顺序以及强弱程度不同,将形成"封闭-自治""开放-自治""开放-他治""封闭-共治"4种模式,4种模式在成员资格纠纷发生频率与治理路径上都存在差异,并深刻影响乡村治理的总体格局。对于广大农村地区而言,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既需把握好资格本身的排他程度,也应均衡行政与自治的力量作用,适当、适时健全自治载体与提升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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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高等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