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过程,实质上是对夫妻双方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再分配的过程。为实现股权权益的公平分割,首先需明确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对象及于包括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在内的全部股权权益,制度设计范围内对股权本身的分割不会损害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合性。完全隐名的非股东配偶基于其所享有的股权权益,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可主张分割股权本身而获得股东资格。不完全隐名的非股东配偶则无需受到上述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则的限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方式的确定应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为先,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根据夫妻双方对分割方式的不同意愿,由法院具体确定分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