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薄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都是保护第三人交易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两者能够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但也存在不可替代的适用范围。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使其能够发挥出自身特点,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案件。

  • 单位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