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意义】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数据经济的发展,数据的财产价值逐渐凸显,数据信息资源的争夺也随之愈演愈烈,但迄今为止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应对之策,面对普遍的数据侵权现象,传统的数据信息保护思路不仅未能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有效保护,甚至阻碍了数据的商业发展活力。【设计/方法】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合同法保护路径以及侵权法保护路径必定会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数据利益关系,在数据财产权具有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发挥数据优势的积极意义的局面下,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保护理论呼之欲出。【结论/发现】随着网络运营商对推动数据经济发展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都应该作为数据财产权的主体,数据财产权应在双层结构的前提下构建,网络用户同时拥有个人信息利益和数据利益,网络运营商应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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