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借贷关系中,P2P平台兼为评级人和居间人的角色混同具有显然的利益冲突,并且,评级结果的法律性质难以界定和评级标准的缺失导致P2P平台实施的信用评级行为不受法律规制,从而使其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信用信号。我国应建立防范网络借贷信用评级利益冲突的信用评级模式,将信用评级结果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职务性专家观点",确立网络借贷的信用评级标准和信用评级失灵的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