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028条对因失实报道侵害名誉权的媒体负加了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比较法上,媒体的该项义务来源于新闻法并通过民事立法或司法实践导入民法。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对应的民事主体必要措施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开放性,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相应可包括回应义务。媒体必要措施义务适用要件应从主体、前提条件及限度三个方面把握,适用程序则应围绕请求内容与及时履行两个核心展开,司法救济可以纳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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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