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些水流流经的我国山区农村,河地上的石头被大肆盗取。这是否侵害了山民的合法权益?石头上可能成立环境权与所有权等权益类型,其中所有权的救济思路更具可行性。沿着土地改革乃至更早时期以下的历史线索,可以找到石头所从属的物,即河地与山岭为集体所有的依据,进而据以论定石头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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