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在得到学理关注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亦开始运用。作为一项源于西方的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土化发展,需要以厘清法理基础与探明形成路径为前提。就法理基础而言,“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以纠纷解决为目标,其既是国家权力配置下司法权定位的内在要求,也是公民权利配置下诉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就形成路径而言,在相对性逻辑框架下,“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形成依托于国家权力的生成与运行、公民权利的行使与保障以及两者之间的内在平衡。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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