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事犯罪圈的划定上,单采军人犯主义或者单采军事犯主义均有不可取之处,宜采折衷主义。相比较而言,折衷后的相对军人犯主义在犯罪圈的划定上要优于相对军事犯主义,军事刑法应以军人犯为惩治重心。我国的军事刑法立法最初本来是朝着相对军人犯主义方向发展的,但在"大一统"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军职罪被强行并入了刑法典,从而使得军事刑法在规制内容上呈现了一个弱相对军人犯主义的态势,惩治重心出现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