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环境利益救济采取的公益私益分离模式过于强调公共利益的诉讼程序构造,反而在环境保护实体上割裂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固有的共通之处。应在厘清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转换环境民事公益私益诉讼并行的程序设定,构建两诉融合救济的利益保护体系。当环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益和私益时,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由个人提起民事诉讼都难以平衡利益,程序上导致审理顺位不明、诉讼效率低下。构建环境公益私益融合救济模式,可以从实体上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区分标准,一是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保持谨慎谦抑,二是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消极适用条款;从程序上可以利用诉的合并理论将两诉合并审理、划分审理阶段并引入域外中间判决制度消除现存模式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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