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是比较法的研究,英美法系中的合同目的落空制度与我国合同解除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制度是最为相近的。合同目的落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制度都是对“契约信守”的冲击,本文还运用一些著名的案例从各方面说明了该制度的发展变化,除此以外,英美法系中的根本违约,大陆法系中的情势变更都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紧密的联系。大陆法系也存在根本违约制度,本文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例分别进行了简要地叙述。除了存在于两大法系中,它的相关概念也出现在了一系列国际条约中,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都有涉及。我国原《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制度的规定,也借鉴了英美、大陆法系以及这一系列公约,其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是从条约中类似概念演变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