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侦司法活动有其自然过程与社会程序。自然过程,使人受刑案规律支配或被侦办大势所驱,不能不顺势而为。社会程序,则是从经验共识中产生并为业内普遍认同的人为过程。而自然过程产生的程序,与其实体有共生性。刑侦科技不是"自然程序",而是技术实体。在法律自然过程中,会产生历史和现实两种"原初程序"。连续性和跳跃性,是过程与其程序的区别特征。社会程序,是对操作过程的经验性反映,其提升并无止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中,会有社会价值的选择与权衡,如公开性与保密性的平衡。案侦自然过程涉及的空白地带最多,如技术侦查就最接近自然规律,最易产生最初程序。在造法过程中规律有客观性,社会价值的选择要服从其客观性。

  • 单位
    四川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