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严重的虚假诉讼态势,刑法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并将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该罪的法益,但为该罪设置双法益的方式并无意义。虚假诉讼罪应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为既遂,不应要求捏造的事实可能对裁判产生实质影响。司法解释将虚高债权的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而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处理,难免造成罪刑失衡和处罚漏洞。虽然立法和司法解释划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范围,但司法实践仍难以将其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有效界分,因而有必要探索具体的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