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立法规定的实然状态,以及相关制度创新的应然向度来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本质差别,而检察机关在两种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样迥异。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进行制度建构,实现从形式前置到实质前置的转换,可以使其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创新落实机制,扭转将行政公益诉讼本身视为法律监督手段甚至单纯法律救济手段的误读,让诉讼回归常态,成为检察机关行政监督权的一种保证方式。唯如此,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对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活动提供最大化的合理性解说;才能让发动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从"我像谁"的制度茫然中,找回"我是谁"的制度自信;才能厘清围绕公益诉讼制度出现的种种迷思,让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步入理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