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和直接制造者,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并未形成绿色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更多是消极应对环保监管要求等外部压力,“浅绿化”甚至“洗绿”问题普遍存在。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单纯对公司行为的环境法规制,转向对更为根本的公司绿色治理的重点规范。即从公司治理这一根本层面入手,深刻改变公司价值目标和发展理念,实行绿色治理。通过对基本理念和主要制度的反思,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绿色治理存在诸多缺失。需要从公司法和环境法两个维度,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改以及制定全新的《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指引》,在相关规范和章程中有效生成绿色治理理念,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治理机构进行绿色化改造与设计,创新构建公司决策、信息披露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绿色治理机制,以有力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绿色治理的实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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