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机关自上世纪末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但这一机制施行中的纷争与探讨从未停歇。在其法律实施中存在种种乱象:司法维度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行政维度则过度规制惩罚性赔偿维权主体。惩罚性赔偿法律实施的乱象根源在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惩罚性赔偿理念与规范预期的裁判偏差和规制错位。为克服这一机制的运行困境,使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实施达致更优,司法机关应当将一般消费领域与食品消费领域区分,一般消费领域的案件裁判应当以"三要件"欺诈认定模式为核心;行政机关则应当转变规制思路,以类型化处理消费维权行为为基础实现与司法机关的协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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