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车流量日益增大,随之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越来越多,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因噪声污染向法院主张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如何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环境友好的关系,已成为高速公路企业必须直面的课题。
-
单位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