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时代背景下,面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公共法律服务区域供给不均衡、乡村治理现代化发展等时代课题,国家持续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二元结构不断分化,鉴于公共法律服务政府主导、公共普惠、法律专业的特质,我国应构建适用于乡村本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化解基层治理困境。文章认为,特别是现阶段,应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城乡融合理论、法治政府理论作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基础,进一步探索适合本土的法治乡村建设方案,扎实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规范化与科学化进程,促进乡村善治的实现。
-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