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性”和“优益性”既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属性,也是其与司法活动的根本区别,有别于“司法行政化”,我国刑事案件处理活动中存在着上述特征。刑事诉讼活动的“行政化”集中表现为:两面对应的关系结构和处理结论的权威效力。“行政化”源于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控制需求,“行政化”的案件处理活动能够发挥积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