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消费者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手段要求经营者给付巨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理论界颇有争议,在实务中处置也不统一。否定者认为索赔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和手段行为,且不具备法益侵害性等,不应入罪处理。肯定者则通过论证该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手段符合胁迫性标准并侵害了经济法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认为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某些过度维权行为已严重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即便其事出有因且手段行为合法也不能阻却犯罪的成立,必要时刑法应当及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