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为了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承包者在勘探开发"区域"资源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实现"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对"区域"矿产资源商业开发阶段即将到来的新形势,为了确保"区域"海洋环境免受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在2017年8月第23届会议上,管理局审议并公布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相较于管理局已发布的三个勘探规章,《开采规章草案》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提出了有效保护"区域"海洋环境的基本原则,发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制度,明确了承包者在开发活动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和担保国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当然,该草案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启动门槛、有关环境标准和监管制度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中国作为在"区域"内拥有三种资源、四块勘探矿区的国家,应努力发挥在管理局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的制定进程,并进一步完善国内深海法律体系,为"区域"资源的商业开发做好国内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