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背景下,信息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法律为促进信息合理利用设定了个人信息处理法定许可规则,但是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法定许可规则在适用时面临扩大化适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抽象的信息处理目的面临泛化适用可能和区别的必需标准难以发挥限制作用两个方面。法定许可规则的扩大化适用势必会挤占劳动者信息自决、私人自治的空间,故而可由目的原则在目的明确和使用限制两个维度,规范法定许可规则的适用情形,以保障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