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人员在伤害类犯罪的讯问中所做笔录通常会对"说事"一词进行文义解释。"说事"一词在不同语境、不同案情均呈相异解读,然而公安机关在实务操作中常忽视此种差异性,进行统一化自我拟定,导致讯问笔录较难把握犯罪嫌疑人真实心理,主观认定存有偏差。为解决这一实务问题,应当剖析"说事"一词之实际含义,结合相关构罪要件精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