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起源并发展于行政处罚等负担行政领域,发挥着权力限制、裁量治理以及法益均衡的功能。作为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类型,给付行政的特质与比例原则的适用要件相契合,给付行政中的国家辅助原则也同比例原则在内涵和目标上具有高度的共通之处。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行政救助等给付行政领域。为了更加精准、全面地发挥比例原则的功能,建构在负担行政基础上的适用规则应当作出相应调整,由"最小侵害"变更为"最大保护",并涵盖给付行政立法创制、给付行政执法过程以及给付行政后果评价等全部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