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的所有权利的源泉和基础,其他所有权利都是该权利的衍生和拓展。人的应有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解放权和尊严权等各种应有的权利都是通过劳动幸福权而得到解释和说明的。但是,法律并不能直接保护劳动幸福权,而只能将应有权利法定化,使其成为法定权利。所以,法律是规定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系统。法定权利是依据应有权利而明确的。而应有权利必须要有终极价值支撑,那就是劳动幸福权。这样,劳动幸福权不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事项,而是所有权利的总根源、总钥匙。劳动幸福权要基于"劳动确证人的类本质,克服各种异化,回归自由劳动,使人获得属人的属性"这样的人性假设基础才能加以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劳动创造人"和"只有自由劳动才是幸福的"假设必然推论出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通过劳动创造把人从其余动物中提升出来的初始权利,也是人人都拥有的通过自身努力去克服劳动消极因素从而发挥其积极因素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