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我单位与一名职工签订了有效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10日,该职工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于2018年3月15日订立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中约定“双方之间没有其他争议”。2022年12月20日,该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之间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补偿、年终奖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用人单位发送了开庭通知。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