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刑法与司法解释相继修改,并在修改方向上存在错位时,单纯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无法确保结论适用的唯一性,此时需要探究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首先,应当重申"法定刑"为判断"处刑较轻"法律的唯一标准;其次,最新司法解释代表着当下对于刑法适用的最新理解,对于未决案件,新解释享有优先适用权,但这与司法解释是否有无溯及力无甚关联;最后,为确保刑法规范适用的统一性,主刑与附加刑必须被整体援引。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