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一项事由,在近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愈发频繁。究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方面有所限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试图有法可依而却对该条款缺乏理解,导致对该条款的滥用。但随着司法裁判思路的不断变化,对于"客观情形"的掌握也与前几年的裁判方向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