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序言和正文,使宪法环境条款更为全面。然而,宪法体系中始终缺乏即环境权的具体规定。党的十九大后,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权法治保障的宪法地位、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得到确定,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和依据。环境权条款在整个环境宪法规范体系中起到引领与协调作用:一方面,环境权是体现环境公共利益的基本人权,是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实施环境监督权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环境权是国家生态资源所有权的权利来源,是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的权利基石。因此,在《宪法》第二章中增加环境权条款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