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著名法理学家魏德士在分析"法律是否为科学"这一问题时,他认为应当坚持维护法律的科学性。这是因为,若以为法学不是科学,那么,法学就极有可能迈进绝对科学主义或法律相对主义的两种极端。法学若是符合一门科学的内在性特征,那就意味着它可以带给人们带来理性的思考方式,立法者能够运用理性的思维去制定法律,而不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纯粹主观性的臆断;司法者则可以运用理性的思维去实现立法意旨,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若想充分发挥法学科学性对现代社会的价值,应当反对两种极端态度,即绝对的科学主义和法学相对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