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案系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我国对干细胞买卖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方面的规范,本案的裁判与《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机衔接,有效填补法律漏洞,达致法典化背景下的法律适用统一。通过不违反公序良俗之方法提取的人体组织细胞,属于民法上的物,但由于细胞来源于人体,基于其独特的生物属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干细胞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应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因此,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