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如何选取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模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总体上看,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模式可分为权利构建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行为规制模式通过控制他人行为间接实现数据权益的分配,契合数据权益的非排他性、边界模糊、结构复杂等特点,有利于化解权利构建模式所面临的确认和表达数据权益的难题。行为规制模式以存在于实证法中的保护性规范为基础,通过违反保护性规范的侵权责任条款,转介适用以保护私人数据权益为目的公法规范。并非所有违反保护性规范的行为都会产生侵权责任,只有经过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人的保护范围、权益的保护范围等要素的筛选后,受害人才有权主张数据权益的私法救济。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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