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禁止将作为生命遗传物质的人类精卵商业化;据组织精子、卵子买卖的行为特征与主体特征,该组织行为不仅危及公共卫生安全与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秩序,还严重冲击社会伦理观念,存在入罪必要,而当前若仅依靠行政规章处罚,则禁止层次低,刑法支持不足--当前在适用现有罪名与设立新罪之间存在争议,但基于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衔接的断裂,设立新罪实属必要。故建议增设组织买卖精子、卵子罪,通过更严厉、更高层次的刑法规制来回应现实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