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我国土地公有制决定,其不仅有政策基础,亦有法律依据。然其主体不明,制度设计不符合物权法规律等问题常遭诟病。对此,不能生搬硬套传统物权法理论,要立足我国实情,立足政策解释、历史解释,判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之实质。此外,还需注意吸收比较法经验,充实农民集体组织社团性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之间的有机联系。更要重视把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于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