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认罪协商制度主要特色系发启时间限制较多、适用情形较为限缩、只有量刑可以协商、协商主体排除法官、被告人权利保障相对完备。其成效不彰的主要原因系"立法"规定的掣肘、程序选择的重叠及内外质疑的担忧等。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特色系适用阶段全覆盖、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强化自愿性保障。基于办案提速增效的现实动因、消减办案风险的内心抉择、贯彻和解理念的思维惯性,大陆检察官更青睐认罪认罚制度。从比较的维度,聚焦公正性,应关注法官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聚讼交易性,应消减职权主义的心理定式;聚集正义性,保障预期社会效果的实现;聚足延展性,仍应发挥追诉职能;聚合全面性,完善配套制度。同时,应提倡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尽可能堵塞原则规定带来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