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技术生产力发展推动数字经济的蝶形演化,进而交织推动着人类社会上层建筑的螺旋式发展,也为突破工业时代的藩篱、将人类从旧分工劳动中解放提供了新的机遇。受到认识能力和科技发展的限制,在制度建构及选择上往往带有时代的痕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下的数字法学概念的提出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数字文明的深层融合,更是数字时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数字法学范式具有“一核三性”的重要特征。“一核”是指一种具有普适性的法学范式——“第五范式”,以应对数字文明、数字社会、数字经济的机遇与挑战;“三性”指结构性、统合性和规范性,试图为回答时代之问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