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典第十六条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属于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个亮点内容。胎儿利益保护涉及的领域较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准确适用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需要在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加强对实务经验的积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第4条即遵循这一思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胎儿利益保护中相对形成共识的内容作出了具体细化规定。笔者拟以本条规定内容为基础,结合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以及施行后有关调研情况,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一探讨。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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