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是其社会科学方法论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韦伯调和了"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之后的学术成果。"价值中立"本身便是一种价值判断,在法律领域,绝对的"价值中立"是不存在的。"价值中立"中的"价值"包含了两层内涵:"科学外价值立场"以及"科学内价值立场",马克斯·韦伯向大众描述的"价值中立"是经过"价值关联"补正了的"价值中立",固守"价值中立",可能成为一种刻板的思维固化,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到绝对的"价值中立"。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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